主旨:有關貴校教師曾於不同私立學校任職之專任教師取得較高學歷,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之敘薪疑義案 |
主旨: 有關貴校教師曾於不同私立學校任職之專任教師取得較高學歷,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之敘薪疑義案,復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111214號函辦理,並復貴校113年9月10日成小人字第1130006672號函。
二、 查教師待遇條例(以下稱本條例)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,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,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:一、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敘,並依第9條第1項、第3項及第4項規定提敘薪級;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,並依第10條規定辦理改敘。
三、 復查教育部113年8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88988號函略以,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,並取得較高學歷者,其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核敘薪級時,如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,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立中小學最後在職時敘定有案薪級者,得先依較高學歷改敘,再依本條例第9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。惟本條例第11條第2項並未限制依該款規定核敘薪級時,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及依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先後順序。該款規定先敘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事項,再敘寫取得較高學歷者得依規定改敘,係因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非均取得較高學歷之故。
四、 綜上,前揭函釋係本條例第11條第2項適用態樣之一種。是有關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如何敘定薪級,請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辦理,不受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及依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先後順序拘束。
五、 隨函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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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助理員 人事室 於 2024-11-08 09:34:31 發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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