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,並自113年10月15日生效一案 |
主旨: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,並自113年10月15日生效一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0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30022223號書函轉勞動部同年月15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8176B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書函影本(含附件)1份。
二、 旨揭釋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(構),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,且行為人為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,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,即縣政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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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助理員 人事室 於 2024-10-24 09:04:31 發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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